為確保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經常維持堪用狀況,在消防法第九條明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或檢修專業機構檢修所設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係管理權人之法定義務。
「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公寓大廈社區者為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消防安全設備為一特殊之專業設備,依規定設置後,遇火災發生要立即發揮全部作用。故平時即須委由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確實檢修;消防法第7條明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管理權人申報檢修之期限,「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則每一年一次。其施行檢修之期限,「甲類場所」亦為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為每一年一次。